(2017)粤2072民初11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0号    


鸿诠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鸿诠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3344.98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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