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0号
鸿诠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鸿诠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3344.98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