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71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5710号
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占有使用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合计2858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8元,由被告陈国良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陈国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