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28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6286号

胡桂彩:

  本院受理原告冯润添与被告胡桂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桂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冯润添清偿3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05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胡桂彩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冯润添垫付,被告胡桂彩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冯润添,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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