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66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5710号

王恒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恒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9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恒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综合管理费48276.50元和未完使用期综合管理费10%的违约金3542.11元,合计51818.61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诉讼保全费708元,合计2228元,由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4元,被告王恒群负担1634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被告王恒群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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