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6099号
吴丹桂:
本院受理原告陶广能与被告吴丹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丹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陶广能支付转让款2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转让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213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