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82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827号
韩巧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诉被告韩巧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XLAA20080880号);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192251.77元,利息1646.17元,罚息58.09元,(暂计至2016年11月4日止,2016年11月5日起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律师费9697.80元,合计203653.83元;
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祥龙路118呈菊建华花园东海湾5幢1座801房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韩巧莉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