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60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608号
中山市东升镇巴度木业制品厂、蒋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厚重木线厂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巴度木业制品厂、蒋秀英、彭镇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3848.3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算,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共987.7元,以上逾期利息要求支付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为44836.08元;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巴度木业制品厂、蒋秀英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22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