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499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6499号

吴庆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庆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22867.6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1日利息为42706.15元,2017年2月2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40%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吴庆芳名下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60号维港湾18幢503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0501536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54083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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