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042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8042号
上海市摩睿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唐华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以528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贝学军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负担【该款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