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85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9852号
黄玉燕、梁宇辉、吴植佳:
本院受理原告刘亮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9852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
原告刘亮新诉被告黄玉燕、吴植佳、梁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刘亮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亮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刘亮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