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65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654号
陈华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华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华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偿还交通事故赔偿款91751.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被告陈华真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付,被告陈华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