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 307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 3070号

 

谢良辉:

本院受理原告许淦添与被告谢良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许淦添支付停运损失3051元;

二、驳回原告许淦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许淦添已预交),由原告许淦添负担28元,由被告谢良辉负担22元,被告谢良辉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许淦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