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41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3412号

 

张江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九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张莹、张江波、罗洪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九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5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531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张莹、罗洪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九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12740元;

三、被告张莹、罗洪德对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九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九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张莹、罗洪德负担,原告中山市九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1130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红果电器有限公司、张莹、罗洪德应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130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1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九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九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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