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12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4122号
刘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41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8元,减半收取计255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89元,合计4343元(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54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