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22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4220号

 

唐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一箭轻胶制品厂诉被告闫伟、中山市新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新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一箭轻胶制品厂支付货款504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485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一箭轻胶制品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一箭轻胶制品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一箭轻胶制品厂负担194元,被告中山市新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一箭轻胶制品厂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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