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24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5244号

 

中山市钰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贝拉卡萨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钰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钰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贝拉卡萨灯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580226.11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以人民币330842.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算,以人民币249383.3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8元,减半收取50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0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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