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25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5256号

 

胡志明、中山市横栏镇华乾灯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锡锐焊接材料厂诉被告胡志明、中山市横栏镇华乾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华乾灯饰厂、胡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锡锐焊接材料厂支付货款258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85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锡锐焊接材料厂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华乾灯饰厂、胡志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锡锐焊接材料厂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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