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10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105号

 

黄友军:

本院受理原告梁文江诉被告黄友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文江支付赔偿款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梁文江预交),被告黄友军负担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梁文江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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