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98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986号

 

陈智、陈丽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俊业泡沫加工厂与被告陈智、陈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898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23年3月11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8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智、陈丽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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