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14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144号

 

梁剑生、中山市丽圆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飞翔塑料制品经营部与被告梁剑生、中山市丽圆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14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4643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LPR利率,从2021年1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7日为4325元),以上本息合计50755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9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剑生、中山市丽圆照明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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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9828575、8982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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