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28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283号

 

杨朝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风与被告杨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28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苗木款7381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9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朝华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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