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28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283号
杨朝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风与被告杨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28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苗木款7381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9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朝华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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