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38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389号
周木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与被告周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38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为人民币3186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186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9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周木权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16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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