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43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436号
中山市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鼎湖区金鹏电子厂与被告中山市拓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福泉、中山市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43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三清偿原告货款人民币 365153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9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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