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47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474号

 

任兴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向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兴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47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6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29.75元(以3166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23)粤2072民初9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任兴学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31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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