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47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478号
深圳禹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首信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兆洪与被告深圳禹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首信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47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2022年12月16日签订的《鑫启壹号股权收益权转让项目系列产品协议》;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本金100000元;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预期收益20000元;
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五、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9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深圳禹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首信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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