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79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79号之一

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江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7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7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江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中山江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江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762元,原告中山江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彭国兴、中山市光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承办法官:马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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