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35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35号之一
佛山市龙九兴五金有限公司、何火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贺雄五金加工厂与被告佛山市龙九兴五金有限公司、何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7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7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贺雄五金加工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贺雄五金加工厂负担(原告中山市古镇贺雄五金加工厂已预交556元,原告中山市古镇贺雄五金加工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佛山市龙九兴五金有限公司、何火雄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