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28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28号之一

黄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云翔路灯厂与被告黄志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2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云翔路灯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57元,合计1353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云翔路灯厂负担(原告中山市古镇云翔路灯厂已预交2049元,原告中山市古镇云翔路灯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志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承办法官:马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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