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2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920号
芦琦:
原告兰祥权与被告芦琦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芦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原告兰祥权返还货款43945元(以4394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原告兰祥权已预交),由原告兰祥权负担135元,被告芦琦负担464元,并直接向原告兰祥权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52、23303253承办法官:潘国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