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3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39号

中山市昌玲纺织品有限公司、曾荣昌、赵井臣:

原告中山市里溪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昌玲纺织品有限公司、曾荣昌、赵井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昌玲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山市里溪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昌玲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里溪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1847113.58元;

三、被告曾荣昌对被告中山市昌玲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赵井臣以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138号东润华庭瑞茵阁1栋1101房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8000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4元(原告中山市里溪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昌玲纺织品有限公司、曾荣昌、赵井臣共同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里溪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52、23303253承办法官:潘国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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