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495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6495号
黄子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治鸿诉被告黄子杰、中山市台硕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子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丁治鸿支付劳务报酬3341元;
二、驳回原告丁治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丁治鸿预交),由被告黄子杰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丁治鸿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