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022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022号

李感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康誉包装制品厂与被告李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0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843.6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023)粤2072民初110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9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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