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7458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7458号
杨友连: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友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7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友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杨友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超出上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杨友连负担630元并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径付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