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058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5058号

中山市陶陶鲤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铂晶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陶陶鲤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5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陶陶鲤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铂晶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9-F-00680747号美术作品《铂晶太湖石7》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陶陶鲤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铂晶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铂晶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铂晶艺术文化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铂晶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945元,被告中山市陶陶鲤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105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原告深圳市铂晶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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