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8887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8887号
李启芳:
本院受理原告冯家兴(FONG,KA HENG)与被告李秀芳、中山市东升镇秋水依人洗衣店、李启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8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秀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家兴(FONG,KA HENG)支付租金22495元、管理费1965元、水电费1850.65元、搬运费800元、违约金13497元,合计40607.65元;
被告李秀芳向原告冯家兴(FONG,KA HENG)交付的履约保证金8000元归原告冯家兴(FONG,KA HENG)所有;
三、驳回原告冯家兴(FONG,KA HENG)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46元,总计1661元【已由原告冯家兴(FONG,KA HENG)预交】,由原告冯家兴(FONG,KA HENG)负担126元,被告李秀芳负担1535元,并直接向原告冯家兴(FONG,KA HENG)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