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464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464号

胡钧:

原告林荣卓与被告胡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林荣卓和被告胡钧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2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胡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荣卓返还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二村顺成新街33号的一、二层房屋;

三、被告胡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荣卓支付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的租金414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4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胡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荣卓支付胡钧支付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二村顺成新街33号的一、二层房屋的场地占用费(自2022年11月1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林荣卓的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由原告林荣卓预交),由原告林荣卓负担3元,由被告胡钧负担837元。被告胡钧负担部分应直接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向原告林荣卓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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