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627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627号

中山市亚马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平: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浩辉纸类制品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亚马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亚马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浩辉纸类制品加工厂支付货款598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9832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建平对被告中山市亚马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浩辉纸类制品加工厂超出上述判项范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浩辉纸类制品加工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浩辉纸类制品加工厂负担150元,由被告中山市亚马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平负担1330元。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浩辉纸类制品加工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亚马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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