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693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693号
高晶:
原告吴智喜与被告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智喜偿还借款15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5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智喜超出上述判项范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2元(该款原告吴智喜已预交),由原告吴智喜负担587元,由被告高晶负担3355元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吴智喜。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