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852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852号

李红南:

原告中山市宏逸电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逸电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宏逸电线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宏逸电线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宏逸电线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李红南负担352元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山市宏逸电线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