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9816号之一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2072民初98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告
刘钊奇:
本院受理原告高幸与被告刘钊奇、苏国添、黄宝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钊奇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98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