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864号之一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864号之一
蔡惠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长华塑料加工店与被告蔡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864号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初20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惠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长华塑料加工店支付货款37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498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蔡惠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长华塑料加工店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蔡惠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长华塑料加工店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32元,合计161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长华塑料加工店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长华塑料加工店负担案件受理费1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2元,由被告蔡惠贤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60元,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长华塑料加工店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蔡惠贤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00元。被告蔡惠贤负担的诉讼保全申请费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长华塑料加工店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蔡惠贤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