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55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55号

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平:

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平、娄跃、邱大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2022YYZL0107176-ZL-01)已于2023年2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本案租赁物(3台全线性电机六轴大台面数控钻孔和3套大族钻孔机应用软件V1.0);

三、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304285.65元、名义货价1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6日的利息为10397.94元,之后的利息以1304285.6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1.5倍计算);

四、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应就第二判项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协议折价或者由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价格,所确定的价格在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判项的债务总额中予以扣减;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也不愿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则将该租赁物由双方共同委托拍卖、变卖或由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进行司法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判项的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张桂平、娄跃、邱大伟对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桂平、娄跃、邱大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6元,减半收取842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3428元(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协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平、娄跃、邱大伟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52、23303253  承办法官:潘国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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