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47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47号
陈木成、魏巧芝: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被告陈木成、魏巧芝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347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木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清偿截至2023年3月9日的本金84745.86元、利费总和4384.25元及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陈木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魏巧芝对被告陈木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负担230元,被告陈木成、魏巧芝负担2054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52、23303253 承办法官:潘国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