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2号之一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2号之一
中山市古镇成铝五金配件门市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攀锐五金加工部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成铝五金配件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古镇成铝五金配件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攀锐五金加工部支付货款1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攀锐五金加工部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镇成铝五金配件门市部负担25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攀锐五金加工部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古镇成铝五金配件门市部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52 承办法官:马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