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13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13号

中山市宏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段雨倩、熊辉、温家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宏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段雨倩、熊辉、温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宏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674.96元及违约金(以221674.96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宏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8271.78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

三、被告段雨倩、熊辉、温家鑫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被告中山市宏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39元,合计6695元(已由原告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宏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段雨倩、熊辉、温家鑫负担,原告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669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宏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段雨倩、熊辉、温家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补缴669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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