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6号之一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546号之一
黄嘉超、中山市新卿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兴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嘉超、中山市新卿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新卿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兴制版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140.05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利兴制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2元(原告中山市利兴制版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新卿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利兴制版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