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25号之一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625号之一

曾祥见: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康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沙分公司与被告曾祥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625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祥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康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沙分公司清偿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1773.04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4月起,均以当月实欠的物业服务费221.63元为基数,自当月6日起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且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康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康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沙分公司预交),由被告曾祥见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康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沙分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曾祥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