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891号之二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891号之二

毛东安:

本院受理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毛东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289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东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89.43元及违约金(以每月276.11元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毛东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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