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1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1号

邱晓波:

本院受理原告邓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邱晓波、季海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9879.2元;

二、被告邱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399.82元;

三、驳回原告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原告邓伟已预付),由原告邓伟负担4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50元,被告邱晓波负担264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邓伟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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