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474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474号

郭兆文:

本院受理原告卢家添、卢家均、冯伟胜、莫群连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益隆村益隆十一经济合作社、中山市小榄镇益隆村民委员会、赖凯琪、郭兆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卢家添、卢家均、冯伟胜、莫群连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中山市小榄镇益隆村益隆十一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编号:新平围(07)用地);

2、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三赖凯琪、被告四郭兆文之间的土地转让(转租)合同关系;

3、判决被告二中山市小榄镇益隆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立即返还收取的土地租赁资料费(非本村户籍)167700元、临时占用道路押金5000元、村内设施配套费暂收款386328元,合计559028元,并支付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返还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详见附件:利息计算明细),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为69439.6元(请法院判利息至返还款项付清之日止);

4、判决被告三赖凯琪、被告四郭兆文向原告立即返还收取的地块转让款4304300元,并支付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返还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详见附件:利息计算明细),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为779230.25元(请法院判利息至返还款项付清之日止);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0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郭兆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821  承办法官:朱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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